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及實施細則的公告
〔2018年 第26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和《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全面修訂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及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現將修訂后的實施通則和各實施細則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相應實施細則以及后置現場審查要求同時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依法加強對發證產品和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食品用洗滌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11月22日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三)
食品用洗滌劑部分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食品用洗滌劑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食品用洗滌劑由各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發證。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食品用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工作,應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發證產品定義及范圍
(一)定義
食品用洗滌劑是指用于洗滌和清潔食品、餐飲具以及接觸食品的工具和設備、容器和食品包裝材料的物質。
(二)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本細則規定的食品用洗滌劑產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本細則規定的食品用洗滌劑。
(三)單元劃分及產品品種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用洗滌劑應符合GB14930.1、GB/T 9985、GB/T 24691、QB/T 2967等標準規定的洗滌劑產品范圍(含食品工業、餐飲業用),包括手洗餐具用洗滌劑、機洗餐具用洗滌劑、標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滌用的洗潔產品以及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與食品接觸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洗滌劑產品(不包含純酸、純堿和無機鹽或僅用純酸、純堿、無機鹽混合或稀釋得到的洗滌劑)。
其中GB14930.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洗滌劑》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用洗滌劑的衛生安全指標除應符合該標準外,企業還需制定產品標準或者直接引用國家或行業產品標準,企業產品標準應覆蓋附件中項目。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用洗滌劑產品共1個產品單元,3個產品品種,詳見表1。
表1 食品用洗滌劑產品品種
序號 |
產品單元 |
產品品種 |
1 |
食品用洗滌劑 |
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
2 |
機洗餐具用洗滌劑 |
|
3 |
食品工業用(含復合主劑)洗滌劑 |
注:復合主劑是指含有較高濃度表面活性劑的洗滌劑。
第四條 企業在申請時應當按照不同產品品種提交相應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檢驗項目覆蓋本細則附件規定項目要求。
第五條 凡生產食品用洗滌劑的企業應具備本條款規定的基本生產條件,內容包括: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具體要求見表2-1;生產設備具體見表2-2。
食品用洗滌劑的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對其生產的產品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檢驗。食品用洗滌劑的生產企業還應按照產品標準的要求進行出廠檢驗。企業可自行檢驗或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企業應具備的檢驗設備具體要求見表2-3。
表2-1食品用洗滌劑主要生產工藝及所應具備的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
產品單元 |
設施要求 |
|
食品用洗滌劑 |
生產車間 |
(1)生產車間墻壁、地面、天花板表面應耐受清理和消毒。 (2)車間內應有與所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防塵、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3)灌裝車間還應具備相對獨立的空間,門、窗不得敞開,進入灌裝車間前要有緩沖區或緩沖措施。灌裝線需配備環境消毒殺菌設施,定期消毒。 |
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 |
具備防雨防潮功能 |
|
檢驗室 |
檢驗場所應符合檢驗標準的要求。 |
表2-2食品用洗滌劑所應具備的關鍵生產設備及對應的生產工藝
序號 |
工藝名稱 |
所需設備 |
1 |
生產用水處理 |
水處理設備 |
2 |
攪拌 |
附有機械攪拌裝置的不銹鋼或搪瓷反應釜(有特殊材質要求的,按其工藝設備技術文件規定執行) |
3 |
沉降(過濾) |
沉降設備或過濾設備(必要時) |
4 |
拌合 |
機械拌合設備 |
5 |
過篩 |
過篩設備(必要時) |
6 |
灌裝、包裝 |
灌裝、包裝設備 |
7 |
標注 |
生產日期等標注設備 |
8 |
配料、計量 |
計量設備 |
注: (1)1、2、3、6、7、8為液體、膏狀產品的必備生產設備,4、5、6、7、8為粉狀及其他固體產品的必備生產設備。若有其他工藝要求的,應具備相應工藝生產設備。 (2)若企業生產設備與本表不同,應說明現有生產設備能夠滿足生產要求,同時提交生產設備說明書復印件。 (3)企業配備的生產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功能要求。 (4)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
表2-3食品用洗滌劑應具備的檢驗設備
序號 |
設備名稱 |
1 |
酸度計 |
2 |
天平(顯示精度0.1mg) |
3 |
抽濾裝置(用于測定表面活性劑含量) |
4 |
滴定管、容量瓶等玻璃儀器 |
5 |
水浴設備 |
6 |
烘箱 |
7 |
冰箱 |
8 |
滅菌鍋 |
9 |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 |
10 |
生化培養箱 |
11 |
顯微鏡 |
注:(1)產品出廠檢驗項目依據產品執行標準確定。 (2)企業配備的檢測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功能要求。 |
第六條 企業申請的發證產品通過材料核實、符合本細則規定要求的,由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確定產品生產許可范圍。食品用洗滌劑生產許可證證書產品許可范圍示例見表3。
表3 食品用洗滌劑生產許可產品明細內容示例
示例 |
產品單元 |
企業申請內容 |
確認證書產品許可范圍 |
1 |
食品用洗滌劑 |
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用洗滌劑 產品單元:食品用洗滌劑 產品品種:機洗餐具用洗滌劑 產品執行標準:XXXX |
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用洗滌劑(機洗餐具用洗滌劑) |
2 |
食品用洗滌劑 |
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用洗滌劑 產品單元:食品用洗滌劑 產品品種: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產品執行標準: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
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用洗滌劑(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
注:本實施細則中涉及的標準一經修改,企業應當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新標準組織生產。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XX月XX日施行,原《餐具洗滌劑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廢止。
附件
食品用洗滌劑生產許可檢驗規則
表A.1 食品用洗滌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項目及指標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依據 |
檢驗方法 |
備注 |
1 |
砷(As) |
GB 14930.1 |
GB/T 30797 |
|
2 |
重金屬(以Pb計) |
GB/T 30799 |
||
3 |
甲醇含量 |
GB/T 30795 |
||
4 |
甲醛含量 |
GB/T 30796 |
||
5 |
菌落總數 |
GB 4789.2 |
||
6 |
大腸菌群 |
GB 4789.3 |
表A.2手洗餐具用洗滌劑產品應增加的檢驗項目
產品名稱 |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依據(要求) |
檢驗方法 |
備注 |
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
1 |
總活性物含量 |
產品執行標準 |
產品執行標準中依據的檢驗方法 |
|
2 |
pH |
||||
3 |
去污力 |
||||
4 |
熒光增白劑 |
表A.3機洗餐具用洗滌劑產品及食品工業用(含復合主劑)洗滌劑應增加的檢驗項目
產品名稱 |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依據(要求) |
檢驗方法 |
備注 |
機洗餐具用洗滌劑產品、食品工業用(含復合主劑)洗滌劑 |
1 |
總活性物(或有效物)含量 |
產品執行標準 |
產品執行標準中依據的檢驗方法 |
|
2 |
其他檢驗項目(產品明示標準中的其他關鍵質量要求) |